政策规定

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及作业奖励工作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183 发布时间:2017-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南通市通州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财 政 局      通农机〔2016〕20号   通财农〔2016〕24号      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及   作业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关于调整2016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的通知》(苏农机行〔2016〕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总体要求,围绕提高主要农作物和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突出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继续对列入补贴品目机具实施“普惠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推动全区农业生产全程和全面机械化。注重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核查核实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补贴机具类型及产品资质   2016年确定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等10大类49个品目机具。上述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6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通市监督电话:81580192”的监督标识。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详见《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个人年度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为80万元。   针对我区主导农业急需开展的机插秧、秸秆机械化还田和油菜机械化生产的大中型拖拉机、乘坐式插秧机、油菜收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犁翻旋耕一体机、水田平整机、灭茬施肥播种一体机、秸秆粉碎机、育秧流水线和秸秆抛撒装置等农机具区级财政给予作业奖励。区级作业奖励实行总量控制,先购先补,补完截止。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数量等详见《2016年通州区农机购置补贴及作业奖励一览表》。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企业公布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通州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机局将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3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   六、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每月1-10日主动联系所在地的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原件和复印件、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购买大中拖、联合收割机的须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等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个人年度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镇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财政所。   5.镇(区、园、街道)财政所(局)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返还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6.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结算意见。每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局)盖章签字,一式两份)报区农机局。同时将补贴清册中所含的购机者申请资料(含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书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证明复印件、一折通复印件、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须安装的设备的安装确认表)归集整理,交区农机局集中保管。   7.区农机局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每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财政局。   8.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区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区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区农机局。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局)初审后,报区农机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机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区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三)区级作业奖励资金结算   区级作业奖励对象为通州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通州籍个人和在通州区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乘坐式插秧机、油菜收割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在7月20日前申请结算;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在11月10日前申请结算;大中型拖拉机、犁翻旋耕一体机、秸秆抛撒装置、水田平整机、灭茬施肥播种一体机等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机械在夏秋两季作业结束后申请结算。购机者凭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投产作业证明原件、购机者账号原件和复印件到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请结算区级作业奖励资金。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审核好购机者提交材料后出具区级奖励资金结算意见(含资金结算表,一式两份,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局)签字盖章),经区农机局、财政局审核后支付奖励资金。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 21号)执行。   七、工作职责   (一)乡镇   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局)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分别为:   1.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录入农机补贴信息。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农机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镇(区、园、街道)财政所(局)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二)区农机局、财政局   区农机局、财政局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1.区农机局   (1)培训指导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2)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乡镇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4)审核并向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农业服务中心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区财政局   (1)培训、指导镇财政所(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部门。   (3)对镇财政所(局)监管,并配合区农机局对供货单位、购机者进行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三)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享受区级作业奖励的机具2年内不得擅自转让。   2.个人年度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四)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乡镇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操作主体。各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建立以分管镇长为组长,纪检、监察、财政、农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在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受理、补贴机具核实与监管、信息公示、补贴资金结算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明确任务和要求,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结算时,对其资格审核。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   2.建立机具核实制度。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见喷印监督标识”。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核实。对烘干机、秸秆压块制粒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微孔增氧设备、农用地源热泵机组、食用菌接种机、畜禽粪便处理机(固液分离机)、蘑菇灭菌器、茶园防霜机等须施工安装的机具,必须现场核实和验收;没有竣工验收和提供安装确认表的,不得报账。按照牌证管理要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申报补贴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区农机监理所申领牌证。   3.规范系统数据录入。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系统数据真实有效。   4.规范购机者和供货单位行为。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供货单位要在经销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5.规范报账资料填报工作。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填报购机者清册时要注意购机者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账号户名一致;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生产企业、经销商名称、开户行、账号要填写完整,注明全称;机具品目、分档名称、机具型号、补贴额要根据《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内容填写准确、完整;补贴资金结算意见、资金汇总表、购机者清册数据要一致,格式要符合要求。资金结算资料均须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局)盖章审核,填报人、审核人签字确认。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时间进度,做好省级购机购置补贴及区级作业奖励资金结算审核并及时报送区农机、财政部门。   6. 规范开展延伸绩效考核。各乡镇要按照区级制定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加强常态化管理,注重将日常管理、随机抽查、专项督导等相结合,不断深化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延伸绩效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节点要求,把握实施进度,组织开展阶段性督导检查,做到补贴政策实施和绩效考核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贯穿于补贴政策实施的全过程,实现“目标可量化、工作有标准、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管理目标,确保农机补贴资金安全、廉政风险防控落实。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每月报送资金结算意见前要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镇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区农机局在通州区农机网上定期公示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做到补贴操作信息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局)要做好农机购置及作业奖励具体实施工作,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申请审核、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区农机局、财政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在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及区级作业奖励过程中有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镇,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区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区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要以提高购置补贴政策知晓率,帮助农民了解自身在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重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及作业奖励政策宣传力度,镇(区、园、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将《2016年通州区农机购置补贴及作业奖励政策公告》张贴在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场所,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为农机购置补贴及作业奖励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各镇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   区农机局、区财政局监督电话分别为80605812、80168066。                  南通市通州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财 政 局   2016年5月5日